酒驾事故法院明确:交强险先赔后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明确了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保险理赔及责任划分问题。

在安徽蚌埠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车主张某某在与冯某饮酒后,将车辆交予冯某驾驶。冯某超速并酒后驾车,与小刚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刚受伤,冯某随后逃逸。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刚无责。
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 300 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尽管车主购买了高额商业险,但因冯某酒后驾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已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因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于赔偿。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刚 8.3 万元。此判决表明,酒后驾驶并不在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内,保险公司仍需先行赔付。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对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赔偿,但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值得注意的是,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财产损失。
本案中,车主张某某因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车辆交予其驾驶,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酌定,超出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冯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 40% 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