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喇叭致人耳聋,法院判决赔偿十二万
车辆鸣笛引发的“爆震性耳聋”索赔案:因果难证,法院终审驳回
近期,一起因车辆鸣笛引发的赔偿纠纷在新疆昌吉有了终审判决。一名大巴司机在超车过程中短暂鸣笛,被其旁车司机申某某指控造成“爆震性耳聋”和“永久性耳鸣”,并索赔12万余元。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鸣笛行为与听力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了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发生在2025年4月,申某某驾车时,一辆大客车从右侧超车并发出了一次约1秒的短促鸣笛。申某某方面主张,在半封闭的车厢内,此次鸣笛引发了强烈共鸣,导致其双耳剧痛,次日就医被诊断为爆震性聋及耳鸣,并产生了数千元的医疗费用。随后,申某某将涉事客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12万余元。

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申某某提出的听力损伤是否由涉事车辆的鸣笛行为直接导致。尽管申某某提交了诊断证明和行车记录仪视频,但未能提供关键的专业证据。例如,缺乏对鸣笛声贝的现场检测报告,也未进行司法听力鉴定。因此,无法确凿证明此次鸣笛声响达到了足以导致耳聋的强度,同时也无法排除申某某个人长期暴露于高音量环境、或车内其他噪音等因素对听力造成的潜在影响。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申某某存在听力损伤以及客车确实进行了短暂鸣笛这两项事实,但两者之间的直接、唯一因果关系并未得到有效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清晰的关联性。在本案中,原告申某某的举证未能达到初步的证明标准,其索赔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对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由其自行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
此案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因车辆鸣笛可能引发的健康损害赔偿边界。它强调了在涉及健康损害的法律诉讼中,原告承担着初步举证的责任,尤其是在证明损害与特定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方面。缺乏科学、专业的鉴定证据,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该案例对于日后类似纠纷的处理,以及驾驶员在日常行车中如何规范使用鸣笛等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参考意义。

此类案件的裁决,也折射出在日益复杂的交通场景下,声音作为一种环境因素对个体感知和健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些影响进行界定和补偿。未来,随着声音环境监测技术和听力学研究的深入,或许能为类似案件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但也可能引发对声音污染的更广泛关注和规制。
此次判决再次提醒我们,在享受现代交通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在法律层面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可能由噪音引发的健康问题,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明确的责任界定至关重要。